本网讯(汪次安 刘晓虹)
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诗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58.6万元,除已退赔14.5万元外,余款继续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诗忠原系始兴县邮政局职工。2009年,其将澄江镇潭坑村高亨林场75%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自己仅留下25%的股权。2010年初,高亨林场被有关部门取消,刘诗忠在不能办理转户和变更法人代表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间,谎称高亨林场是其一人所有或称其拥有50%的股份等手法,先后与刘某等5人签订虚假山林经营协议5份,骗取人民币61万余元。然后,其又以高亨林场林权作抵押的手法,骗取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大众村镇银行的贷款共计50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1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向鑫盛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20万元、向大众村镇银行贷款3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以及张某帮刘诗忠还借款和借给刘诗忠的2.6万元,亦计算在诈骗犯罪数额内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其归案后退回被害人14.5万元,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