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林丹)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驾驶证件犯罪的案件。案件中的受害人颜先生是个实实在在的拉货司机,当他还在外地拉货时,谁知他正在被刘发冒用身份并持颜先生的驾驶证复印件与一车行以租车为幌子签订租车合同,实则是以非法占有车辆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发犯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6月的一天,刘发冒用颜先生的身份并持颜先生的驾驶证复印件到陈先生的租车行与陈先生签订租用汽车合同,租赁车辆为五菱面包车,租期为一天。但刘发使用车辆一天后并没有按时归还,车主不但联系不上刘发,车辆也一直没见归还。后因面包车损坏,刘发将车开到汽修厂后离开,在得知车主报案后便不敢再把车开走。经鉴定,被骗五菱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4025元。
广西钦州钦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遂作出以上判决。颜先生和刘发本不认识,但颜先生曾将驾驶证交给他人保管,这就给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果我们都能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妥善保管,就不会有人莫名其妙“被犯罪”!(文中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