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3月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爱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
2008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爱彬以投资青岛扎啤为由,向被害人魏国亭等十余人共计借款265.5万元。期间,被告人徐爱彬将上述借款中的8万元用于支付青岛扎啤代理权费用;14万元用于投资南昌县澄碧湖青岛扎啤城;60万元用于投资南昌县站前西路扎啤城;20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投资南京东路青岛扎啤城;11.5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投资进贤啤酒广场;13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投资进贤三羊酒店;4.9万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其余134.1万元借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徐爱彬与妻子将其位于莲塘镇莲塘南大道一套四单元的房屋予以出卖。自2011年8月份起,为躲避债务,被告人徐爱彬关掉手机,逃离了南昌。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徐爱彬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爱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3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