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学生校园因琐事生纠纷 表哥出头引发全武行
发布时间:2013-04-10 09:21:12


     本网讯(朱贵林 胡剑武)   学生冯宇轩和黄舒恒在校园内发生小纠纷,学生冯宇轩回家后告知表哥杨修,杨修遂将黄舒恒打了一顿。黄舒恒回家后向表哥蒋乐哭诉自己在学校被同学及家属殴打,蒋乐便纠结社会闲散青年戴国松、郑森良窜至学校找到打人学生,强行将冯宇轩带至杨修家,蒋乐、戴国松、郑森良与杨修持械斗殴。最终蒋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戴国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郑森良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6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蒋乐因其表弟黄舒恒与冯宇轩发生纠纷,后黄舒恒又被冯宇轩的家人杨修打了一事心中愤愤不平,遂纠集被告人戴国松、郑森良驾车前往铅山县致远中学,强迫冯宇轩带其去找杨某。到了杨修家之后,杨修不在,被告人蒋乐、郑森良、就与周奕卿(杨修妻子)、周一鹤(杨修舅子)发生口角,并殴打他们。打完之后,被告人蒋乐等人在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甲秀人家小区楼下看到杨修,杨修手持两把菜刀与手持砍刀、铁棍的蒋乐、戴国松、郑森良互殴,杨某与蒋乐均在斗殴中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修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蒋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在审理过程中,蒋乐、戴国松、郑森良与被害人杨修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杨修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乐、戴国松、郑森良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