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故意持刀伤人致死 潜逃十三载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3-04-08 08:55:16


     本网讯(张灵)   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杨光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时间跨度长达十三年的刑事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杨光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998年4月25日,被告人杨光团从百色打工回家后,听母亲江荣说其二嫂冯仙枝(被害人)放农药到其三哥家的水缸后,非常生气,于是便到二哥杨光领家责问二嫂冯仙枝,由于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杨光团就拿起椅子欲朝冯仙枝打去,其二哥见状便把杨光团抱住,于是哥俩在屋里扭打起来,扭打中杨光团持刀将被害人杨光领划伤。双方站起来后,杨光团就又走到冯仙枝面前,持刀往冯仙枝腹部捅了三刀就跑出门去了,后一直潜逃。杨光团的行为,造成杨光领轻微伤,冯仙枝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在公安机关的全国通缉下,潜逃十三年的杨光团于2011年12月9日在新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团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捅伤冯仙枝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刑罚。被告人杨光团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光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且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对上诉人杨光团作出了谅解,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杨光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量刑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舒婷婷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