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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超车与人发生口角 持刀伤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12-26 14:18:40


     本网讯(莫秀云 廖彦明)   只因超车事宜两男子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驾车追撵,持刀伤人致残。2012年12月12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庞某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庞某义驾驶摩托车至象州县城文化广场路段与被害人陈某林驾驶的“五菱”小型客车因超车事宜,双方用脏话互骂。后被告人庞某义用言语挑衅被害人陈某林,被害人不服气,驾车在后面追撵被告人到象州县城朝南路附近,而后被告人庞某义即与其自称的朋友“阿辉”等人手持西瓜刀和手持木棍的被害人陈某林等人进行对打,致被害人陈某林身体多处被刀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林伤势为九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应视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林遇事未能冷静对待,在双方争吵散开后仍开车跟踪,意欲教训被告人庞某义,对最终导致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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