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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县一男子酒后持刀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1 09:47:06
本网讯(通讯员 陈亮)
一时贪杯,酒醉后冲动伤人。2012年11月1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莫元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受害人易某是被告人莫元元妹妹的同学,平时易某经常去被告人家里玩。由于易某经常骂被告人的女朋友,2012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莫元元酒后持一把西瓜刀冲进易某家里,趁正和母亲贺某一起整理衣物的易某不备,持刀砍向易某,砍中易某的右前臂以及左膝部等处。经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易某的损伤系锐器所致的轻伤。案发后莫元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先后两次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共计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元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莫元元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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