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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欺心不忿持刀伤人 出狱半年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1 08:55:01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龙门镇一男子曾因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年,可是这七年的牢狱之苦并未能消释他心中的戾气,在刑满释放不足半年后,因被人欺负心中不忿,持刀捅伤二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3月19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2年8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林酒后在浦北县龙门镇那郎村与关塘村村民发生争执,后又因关塘村人想拦截李林,李林决定报复关塘村人。当晚23时左右,被告人李林回家取了一把“牛百叶”尖刀,伙同一绰号为“阿牛”(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的人窜到龙门镇高明村委会关塘村,恰遇被害人荣立、陈元等人开车经过,李林将荣立等人拦停后,即用携带的“牛百叶”尖刀乱刺荣立手臂、大腿等部位,陈元见状过来制止,也被李林用刀捅伤腹部。被告人李林捅伤人后在逃走的过程中被关塘村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陈元所受伤害为重伤,荣立所受伤害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林结伙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林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经查,本案众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证实是被告人主动拦停被害人荣立所乘坐的摩托车,并先后持刀刺伤被害人荣立和陈元,被害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两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林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元经济损失人民币24587.4元、赔偿给荣立经济损失人民币1189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元、荣立对被告人李林的其他民事诉讼请求。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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