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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临危“坑爹” 仗义孙子千里“救火”
发布时间:2013-04-08 10:38:46
本网讯(通讯员 饶国君)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受理84岁老人方维林诉儿子方知晓、方自觉赡养纠纷案。采取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三快”措施,历尽艰辛将这起涉及老有所养的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在前后不到45天的时间内,促使拒不赡养病中老人的方知晓主动认识错误、自觉承担责任,也让目前瘫痪在床的方维林能够老有所依、安度晚年。
年过八旬的方维林老人为云阳县泥溪镇桐林村村民,膝下育有一子一女,丧偶后一直独居生活。2012年10月3日,方维林因自己上山砍生活用柴不慎摔伤,致右下肢粉碎性骨折住院,受伤期间的医疗、交通等费用及护理义务均由女儿方自觉夫妇承担,先后花去各项费用2.9万元。眼看年老伤筋动骨不是一天两天能恢复,其子方知晓却不闻不问,妹妹妹夫实在有口难言。直到2013年春节前夕,方维林老人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明确子女赡养责任,确定他们各自的赡养义务。 2013年1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月29日到被告方知晓居住所在地进行了巡回审理,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方维林受伤以后至2013年1月29日前的治疗、交通等费用,因由方自觉夫妻承担,方知晓必须拿出医疗等费用1万元补偿给方自觉,限2013年2月3日前付清;原告治愈出院后,由方知晓负责在云阳县泥溪镇桐林街道为原告租房居住;从2013年1月30日起,由方知晓、方自觉按年轮流赡养。赡养期间,原告的医疗费、房租费及护理义务由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承担;同时,方知晓、方自觉每人每月向原告给付300元生活费(限每月10日前履行);其中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月29日一年,鉴于方知晓的不孝行为,先由被告方知晓承担第一轮赡养义务,然后方自觉接管,以此类推。若被告不按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除应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外,还应向原告或向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房租费,其支付标准为医疗费以凭据为准,护理费按80元/日,房租费按150元/月计算。 协议达成以后,方知晓仍然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方维林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云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当天,申请方代理人就向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赡养纠纷案件,经当地村委、政府、司法局先后调解10余次,均没有收到明显效果,本案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村民群众都指责不孝道行为,希望法院尽快执行,依法维护公序良俗,让老人生活有个安定的着落。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执行人员当即决定,直接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处,当办案人员来到方知晓居住地云阳县泥溪镇枞林村时,由于路况不熟,老远警车就被发现,方知晓看到警车迅速躲进山林回避。3名执行人员决定徒步上山寻找被执行人,但由于荆棘丛生、山路狭窄,在山上苦苦找寻了两个多小时,最终不仅无功而返,其中1人还失足滚下山坡,把身上挂出道道血迹。当天,执行人员还来到申请人方维林暂居的桐林卫生院,向其送去了水果等安慰品,让其安心养病。同时,也与其女儿方自觉接触,告诉她在没有找到方知晓之前,老人暂由其赡养,其垫付的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一定要追偿。 2013年2月下旬,云阳县法院依据线人提供的情况及村干部核实,采取绕道迂回的前进办法,将出其不意的方知晓堵在家中,根据方知晓拒绝赡养老人的冰冷态度和不听劝告的蛮横举动,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方知晓司法拘留15天,并于当天18时收押进云阳县拘留所。 2月25日,得知其父亲被拘留的方庆兵火速从外地赶回云阳,通过电话和法院执行人员联系,表示自己愿意出面来解决其父亲方知晓与爷爷方维林之间的赡养纠纷。据此,法院解除对方知晓司法拘留,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由于目前方维林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方知晓立即在云阳县泥溪乡桐林社区方便就医的地方租间房屋,添制新床、被褥及生活用品,把方维林从桐林卫生院接出来尽赡养义务。孙子方庆兵为爷爷担保,如果父亲不按照和解协议来履行,自己愿意代为履行赡养义务,与姑姑一起轮流赡养方维林,直到爷爷完全康复并自理为止。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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