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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
作者:江永平   发布时间:2013-03-27 08:39:56


    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儿女的法定义务。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受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在审判中日益凸显并呈现上升蓄势,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对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结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够依法保障农村老人合法权益,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江西省峡江法院审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一)峡江法院审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现状

    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我院共审结赡养纠纷案件63件,涉及农村赡养纠纷的案件有57件。其中,2008年7件,约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4.7%;2009年8件,约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4.9%;2010年11件,约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3%;2011年14件,约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9%;2012年17件,约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6.6%。从我院司法统计数据看,2013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7件,全年赡养纠纷案件数量极有可能超过2012年的总量。从近五年审结的案件数量来看,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占据民事案件较大比例,由此引发如离婚、侵权、房产分割等其他纠纷案件的产生。一定意义上表明,在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状况不佳的农村,老人赡养问题仍普遍存在,案件处理不好,不但会伤害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还会使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

    2、案件调撤率逐年下降。我院2008年审结农村赡养纠纷案件7件,调撤5件,调撤率为71.42%;2009年审结农村赡养纠纷案件8件,调撤5件,调撤率为62.5%;2010年审结农村赡养纠纷案件11件,调撤6件,调撤率为54.55%;2011年审结农村赡养纠纷案件14件,调撤7件,调撤率为50%;2012年审结农村赡养纠纷案件17件,调撤8件,调撤率为47.06%;2013年第一季度共审结农村赡养纠纷案件7件,调撤3件,调撤率为42.86%。案件的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调撤率的逐年下降,一定意义上表明赡养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农村老人的养老状况不容乐观。

    (二)峡江法院审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1、被赡养人多为独自生活的年迈体弱的鳏寡老人。此类案件比较普遍,五年来共有37件,约占全部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64.91%。其中绝大多数老人是因生活习惯与子女不一致而独自生活的鳏寡老人,一般均在70周岁以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随着社会发展物价上涨以及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就医问药的增多,使得原来给付的赡养费难以维持被赡养人的正常生活,导致一些被赡养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2、诉求多元化,涉诉的赡养义务人多为男性。五年来,此类案件共有43件,约占全部赡养案件的75.4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农村社保机制的逐步完善,部分农村老人已解决了吃饭穿衣等温饱问题,被赡养人的诉求由单纯的经济诉求转变为多元化诉求,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诉求,有些老人明确要求赡养人对其定期探望,以满足精神和感情上的慰藉。同时,因大多被赡养人不懂法,深受家族宗法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既没有继承权利也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儿子才有权继承遗产和承担赡养义务。所以多数被赡养人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只起诉自己的儿子,不起诉出嫁的女儿。且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常发生在关系复杂的多子家庭中,独生子家庭中较少出现赡养纠纷。

    3、案件执行较困难。赡养案件主要应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定义务。但事实上确有些赡养人缺乏稳定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因赡养义务人常年在外务工,工作流动性较强,地址不详,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较困难,大多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有些赡养义务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孝道、法律意识淡薄,即使收到诉讼材料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此类案件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同时因赡养案件执行周期长,执行双方骨肉亲情的复杂性,有的当事人隐匿财产,以种种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查找财产较为困难等,导致执行反复现象经常发生,老人权利常不能及时实现。五年来,此类案件共有41件,约占全部农村赡养案件的71.93%。

    二、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我院五年来审结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调查分析可知,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相对落后的经济状况是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源。近年来,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农村生活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因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物价的快速上涨,仍有不少农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处于贫困状态,赡养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因经济条件差,很多家庭中的子女不得不长年累月外出务工,与家中老人联系甚少,导致赡养问题迭出。同时,因农村老人的社保机制不健全,没有退休金等固定生活保障,基本依赖子女供养,进一步加大了赡养人的负担。更何况,随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被赡养的老人的子女自身已是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需依靠后辈赡养,已无力赡养自己的父母。自身拮据的生活加上赡养老人的担子使得很多子女只能选择逃避赡养义务,导致赡养纠纷进一步激化。可见,落后的经济状况是导致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较多的原因,经济因素是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源。

    (二)观念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赡养人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因农村老人大多年老体弱需要照顾,又无固定收入,生活上基本上依赖子女,而大多文化素质低、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的赡养人对于赡养问题又缺乏正确认识,认为老人吃、住、病等各方面都要花钱,对家庭做不了贡献,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不顾老人的感受、法律的规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想尽办法将其赡养义务推卸殆尽;另一方面,因农村被赡养人重男轻女观念严重,认为女儿、女婿是外人,只有儿子才是赡养义务人。同时,有些老人自律意识较差,不愿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家长作风意识严重,喜以长者自居,过多指责家庭成员,引起子女的反感,导致父母子女婆媳间关系紧张,造成赡养无保障,产生赡养纠纷。

    (三)事实方面的原因:

    一是分家析产不均。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并将家庭财产分配给各子女,因个人对财产分配标准理解不同,导致子女间以及子女与父母间产生冲突。而一些老人又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大部分家产分割给子女,当其依靠自身积蓄难以维持生计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或少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就会为赡养份额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二是婆媳矛盾。一直以来婆媳矛盾都是农村家庭不和睦的重要因素。在老人年迈需子女赡养时,因婆婆提出许多无理要求百般挑剔或因儿媳不配合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赡养纠纷的产生;三是老人再婚。大多农村子女认为父母再婚特别是母亲改嫁极不光彩,有碍面子。而有的老人再婚后与继子女之间存在隔阂,有的子女认为继父(母)有霸占财产目的,对老人再婚心存积怨,不愿再尽赡养义务。

    三、解决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建议

    在对峡江法院五年来审结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拟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村社保机制

    我国老龄化程度已明显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农村老人赡养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来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创新农村生产方式,走集约化产业化道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为农村老人提供物质保障。

    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已使部分农村赡养人不堪重负,致使各类赡养纠纷频发。因此,必须发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等农村福利事业,成立养老基金会,办好农村敬老院,以保证老人享有基本物质生活条件,为老人提供相应权益保障。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在由本人或子女缴纳较少钱的基础上领取到较多的养老保险金。组织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子女或本人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由本人或子女缴纳,没能力的通过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以保障老人患病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农村家庭养老压力,缓解农村赡养矛盾。

    (二)加强道德法制宣传,提高赡养老人意识

    以广大农村基层组织为依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农村各种文化阵地,配以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尽力填平父母与子女、公婆与儿媳间的代沟,积极引导农民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加强有关赡养道德宣传教育的同时,法院等部门应积极与村委会、民政等部门配合,通过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形式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消除“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出嫁女儿不赡养”和“再婚不赡养”等认识误区,意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使老人认识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三)发挥法院审判职能,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基层法院要加强对赡养等关系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和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审理时加大调解力度,与基层组织联动协调,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在调解家庭纠纷中的优势,争取调解结案,及时化解矛盾,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应及时开庭审理。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开展巡回开庭,就地办案,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及典型案件就地开庭,使被诉子女及旁听群众受到深刻直观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对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措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对审结的赡养案件定期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了解案件审判效果,邀请村干部及威望较高的村民对赡养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督促,保障老人权益真正实现。

    总之,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应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及时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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