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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拿走征地补偿款拒养继父 法院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13-04-08 10:00:19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程诗淇)   前不久,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迎来了一担着锅碗瓢盆的八旬老人,老人声称自己无家可归,要住在法院了。近日,法院审结了该起赡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姜华从2013年3月起每年3月前给付原告姜保生赡养费1404元。

    担着锅碗瓢盆的八旬老人名叫姜保生,于1933年2月21日出生,系广西灌阳县一普通农民,因年事已高,已经无劳动能力。1976年四十不惑的姜保生与妻子结婚,妻子与前夫育有一子二女,姜保生从孤家寡人到家庭幸福美满,但好景不长,四年后姜保生的妻子去世,姜保生含辛茹苦地把三个皆未满十岁的继子女拉扯大。如今,大女儿远嫁浙江,小女儿嫁的婆家一贫如洗,而儿子姜华在当年领走老人的征地补偿款八万后,发家致富,并定居桂林。姜保生从无劳动能力后,就一直寄居于小女儿家中,姜保生不忍看着小女儿日益贫困的生活,决心诉至法院要求小儿子姜华承担抚养义务。

    被告姜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姜保生已经无劳动能力,要求被告姜华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可以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定,根据该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211元,则被告姜华作为原告姜保生的三个子女之一,应承担的赡养费为每年4211元的三分之一,其每年应承担的赡养费为1404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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