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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夫妇偏爱过继儿 亲生儿女拒绝赡养
发布时间:2013-05-08 14:31:23


     本网讯(通讯员 莫田华)   家中孩子多将三儿子过继给无儿的哥哥,心中感觉愧疚,老人在分地时留给三儿子一些引纠纷。近日,广西荔浦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陈玉宣、钟水清夫妇都已是年逾七旬的老人,二人一生共同生育了四个儿子及两个女儿。由于子女多,生活压力十分巨大,为此,在1987年,原告夫妇就将自己已经八岁的第三个儿子陈荔春过继给了原告没有生育能力的哥哥,以此减轻生活重担。儿子过继给了别人,按照传统,父子之间就再也没有了法律上的关系。而陈玉宣夫妇虽然将儿子过继给了别人,但内心却一直是舍不得,觉得亏欠了第三个儿子。后来,几个子女慢慢长大,先后纷纷成家立业。

     原告夫妇虽然与第三个儿子没有了法律上的关系,但双方并没有断绝往来。原告跟子女分家时,特意割出了几分责任田给第三个儿子耕种,在日常生活中也处处帮助第三个儿子,而第三个儿子对原告夫妇也尽赡养义务,并不因为自己被父母过继而憎恨父母,双方的关系比较融洽。

     然而,正是他们这种融洽的关系,引起了另外两个儿子陈大春、陈秀春的恼怒。他们认为父母偏爱过继儿,对家产的处理不公正,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陈大春、陈秀春要求父母将割给陈荔春的责任田收回来交给二人耕种,并要二老将他们所有的积蓄都拿出来由二人平分,而两位老人坚决不同意。为了逼二老就范,兄弟二人断了二老的照明用电,并经常辱骂他们,还停止供粮。二老只能到过继儿那里寄居。纠纷发生后,原告找到村委干部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始终无法调解。无奈之下,原告将几个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每个子女每月承担每个老人生活费100元。

    法庭上,被告几个子女都不同意用现金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主张以与老人同吃同住的方式来赡养他们。但原告经过此前的纷争后,再也不肯与被告同吃同住。法庭主持调解也未能成功,最终,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由五个子女每月承担两位老人各100元生活费。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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