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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常回家看看”入法
作者:周玉 周欢秀    发布时间:2013-04-18 10:10:2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工业革命带来的文化、科技与医学的发展,使人的寿命大大提高,出现老龄化的趋势。而与人口老龄化相伴随的一个现象是:我国“空巢老人”的增多。

    这些“空巢老人”不仅面临生活上的障碍,同时也缺乏精神上的慰藉。搜狐网公益频道发起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受访的16260人中,58.22%的人认为“空巢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孤独寂寞”。而当这些“空巢老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时,他们能想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诸法院。于是,“空巢老人”的这些诉求便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回家探视原告一次,每次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这是北京市延庆县法院日前受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起诉书中的一句话。同时,据统计北京市延庆县法院2011年受理的51起赡养纠纷案件中,超过60%的当事人提出子女“每月回家一次”的诉讼请求。

    成千上万的空巢老人对于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诉求得到了立法者的回应。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时引发舆论热议。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可操作性不强,“常”是什么,如何实质定义、衡量、操作、监督;孝是自然而由衷的,如果他不想或不能回去,就算以法律强制回家,又有何意义?而对“常回家看看”持赞成态度的,他们则更看重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引导社会向善的价值。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虽然“常回家看看”在可操作性上确有一定难度,但在弘扬传统美德上具有导向作用。在转型期,当基本的道德底线已经被越过的时候,就需要法律来保护道德。在道德滑坡的情况下,是需要法律介入的。

    本人亦赞成“常回家看看”入法,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人类的行为规范中,有两类规范:一种是法律规范,另一种是道德规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古老的西方名谚所诠释的是: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威胁的情况。“常回家看看”在入法之前,它是一种道德规范,主要靠公民的自觉和舆论的压力迫使义务的履行,法律不能强制干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正处于转型期的我们对这一道义的履行不够重视或者颇有无奈。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父母,“空巢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孝敬老人的传统难以发扬。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介入调整这类行为,因为法律是最低道德的维护,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二、道德法律化促使义务之履行。“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后,就将道德上的义务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作用,因此,它能更广泛和更深入地让子女们履行这一义务。同时,“常回家看看”作为一项法律可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并附加一些解释性条款,如强制对象限定在居住在同一城市有条件照料老人而不尽义务的儿女。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逐渐完善,“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可以在现实中更加得以实现,让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续发扬光大。

    第三、“常回家看看”无须强制执行仍可行。人们一般认为,“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法律条文,就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否则它作为一项法律就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其实不然,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可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作原则性的宣示。“常回家看看”入法就是这种法律条文,它表明立法者鼓励子女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向善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众所周知,“尽孝”有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物质层面的“孝”,因为是物质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于物质方面的赡养,法律可以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是来自内心的醒悟和自觉,发出内心真情实感,子女不愿意精神尽孝,即便法院强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愿,老人也得不到慰藉;反之,一个愿意精神尽孝的子女,不要法院的强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并让老人感觉开心。所以,让子女精神尽孝无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也就没有必要规定什么具体的“可操作性”。况且,这样的条款除了宣示外还有其他意义,比如在子女分遗产过程中,法官就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来对不对老人精神尽孝的子女不分、少分遗产。

    综上所述,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道德法律化,不仅使传统的尽孝义务得以更好地履行,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以完善,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向善的社会氛围。我相信它在提升公民道德水准和关爱老年人方面能上一个新台阶!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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