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开发商逾期交房起纠纷 法官诚心调解平事
发布时间:2013-04-02 13:57:59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韦京辰)   一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逾期交房,买受人由此索要违约金导致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3月29日上午,案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法官诚心调解,最终将事平息。

    2010年12月1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的罗仕学,与广西河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35平方米,总金额368323元,出卖人应在2010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60日内,不追究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超过部分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应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水电开户可由出卖人代办,但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作为买受人的罗仕学当日向出卖人(某房地产公司)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到了约定交房期限某房地产公司并未交房,直到2011年4月28日,罗仕学才能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并领取了房屋钥匙。由此,罗仕学认为,某房地产公司给其拖延了近五个月的时间才交房,使自已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于是,以某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遂要某房地产公司给其支付逾期交房90天的违约金9944元(即延期交房150天—60天=90天)。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其给罗仕学交房逾期的天数只有59天,而非其所称的90天,再且,罗仕学按原约定索要的违约金,已远远高出其因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估算,该房屋在逾期的租金为2889.76元),因而,拒绝了罗仕学要求支付9944元的违约金。

    2013年2月26日,罗仕学在索取违约金无望之下,遂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9944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认真了解案情,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认真查找法律依据,最后在法律依据之上做好双方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诚心工作之下,都愿意相互让出一步。2013年3月29日上午,承办法官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

    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小区的一卡通、门禁对讲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供给原告罗仕学使用,作为对其的补偿,不另收取任何费用;

    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原罗仕学约定的代其办理水电开户,费用由原来的罗仕学承担改为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三、原告罗仕学不再追究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放弃对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罗仕学的门禁系统,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的次日帮原告罗仕学安装完毕;

    五、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仕学自愿承担。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