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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房实为借贷 出借人诉请房屋过户被驳
发布时间:2013-05-09 16:21:14


     本网讯(通讯员 盛月辉 江森)   担心借出去的钱要不回,于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卖房支付房款的形式借钱,但真的总是假不了。2013年5月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何勇与李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驳回李晴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判令何勇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借款430000元。

    2012年5月2日,何勇以住房担保向原告李晴借款,但李晴不同意借款,于是双方协商由何勇将其住房作价430000元卖给李晴,并由在场人李发东起草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何勇和李晴都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李晴即交付10万元现金给何勇,何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 ,何勇先后以借款的形式从李晴处拿走了全部的房款430000元。支付全部房款后,李晴找到何勇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勇却以各种借口推托。无奈之下,李晴向法院起诉:要求何勇立即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要求归还购房款4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何勇向李晴借款,并以其住房担保,李晴担心担保无效,故不同意借款。后双方协商以何勇卖房的给原告的形式向原告借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不是买卖房屋,而是借款,故在双方《房屋买卖协议》中有“甲方如在6-10天内将购房预付款全部退回乙方,本协议立即终止”的约定。由此可见,原告李晴与被告何勇于2012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故何勇未将房屋交付给李晴,李晴也未及时主张要求交房。何勇以卖房形式向李晴借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何勇应当归还李晴借款。李晴要求何勇归还借款4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李晴没有证据证明约定了利息,故不予以支持。为此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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