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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出卖后价值飙升出卖人可以反悔吗?
作者:龚羽 发布时间:2013-04-19 13:59:41
【案情】
祝光辉系当地郊区农民,1990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一栋楼房,楼高三层,临街而建。1993年,祝光辉转为非农户口。2002年,因为发展需要,祝光辉将该搂以16万元价格卖给当地林业工作站的王俊,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房屋作价16万元,过户手续及建房证由祝光辉帮助办理,但事后一直未办理产权手续。祝光辉用16万元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全家搬入居住。2012年,当地搞城市开发,新城中心恰好就在该楼房附近,房屋地皮价值猛涨。2013年2月,祝光辉反悔,要求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认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王俊退还三层楼。 【分歧】 农村房屋出卖后,出卖方是否可以反悔拿回,或者说,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祝光辉与王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加之王俊又未付清房款,所以应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光辉与王俊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自愿的真实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祝光辉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王俊也未付部分房款,但王俊的欠款行为不能导致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双方所签订的的房屋买卖契约应该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2002年,祝光辉与王俊自愿签定房屋买卖契约,至今已10年,双方签约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案诉争房屋,来源清楚,归属明确,王俊从祝光辉处善意购得房屋自住,符合本地交易惯例。 其次,双方交易并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并无禁止,仅限制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村建房。祝光辉与王俊交易时被告王俊系农村户籍,故此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另外,房屋买卖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前,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不能以违背《物权法》第9条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第三,确认有效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性。双方争议的房屋坐落于农村,该房虽然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王俊举家居住在该房屋已达十年,祝光辉也在县城买房居住,各自生活稳定。如果转让后不予保护,势必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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