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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违约逾期交房 法官调解巧维权
发布时间:2013-04-19 16:21:59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韦京辰)   2013年4月1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了一起因逾期交房引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罗罗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1日,罗罗与广西河池市居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在2010年12月1日前向出卖人付讫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出卖人应在2010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60日内,不追究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超过部分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除此,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水电开户可由出卖人代办,但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罗罗于当日向广西河池市居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了购房款368323元。

    然而,广西河池市居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在报纸上向业主公告了《交房通知书》,通知各业主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2011年4月28日,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填写了《入伙手续书》,罗罗领取了房屋钥匙。事后,罗罗认为,广西河池市居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广西河池市居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案情的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辨析法理,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对方的具体情况,后,广西河池市居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逾期交房的确给罗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愿意通过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小区的一卡通、门禁对讲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免费供给罗罗使用,作为对其的补偿,且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的费用(即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水电开户可由出卖人代办,但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费用)由房地产商承担。面对房地产商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罗罗也愿意不再追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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