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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民间借贷行为掩饰不法委托如何认定
作者: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汪金勇   发布时间:2013-04-10 09:31:53


    【案情】

  2011年原告陈星找到被告王飞希望他能够去帮助他挖桂花树然后拿出去卖。原告陈星遂支付给被告王飞人民币50000元,要求被告王飞去请人挖桂花树。被告王飞遂请了5名工人一起挖桂花树被林业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王飞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因桂花树生意没有做成,原告陈星遂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50000元。之后被告王飞归还了原告人民币38000元,还剩下12000元没有归还,被告王飞遂于2011年1月27日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陈星,但是余款被告王飞一直没有付清。其理由是认为自己请工人的钱应当由原告支付,所以剩余的余款不需要再返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飞归还欠款,承担被告因为没有买成桂花树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欠款利息。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是基于非法目的而产生,当事人的借贷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借贷行为无效,但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因此无效,此项行为的效力应根据自身效力状态予以评判。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首先,原告陈星与被告王飞之间存在不法委托关系,原告希望被告能够为其挖掘桂花树,并支付50000元作为资金。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委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交易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事情是正当的,法律并予以保护,反之法律就会禁止。虽然在民事交易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不代表当事人的所有意思自治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旦双方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保护的界限,危害到社会公平正义或者公序良俗,都将会被法律所禁止。本案中原告的委托行为违法,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完成委托实现,要求赔偿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基于双方违法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虽然本案中存在法律关系是违法性,但并不能就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王飞人民币50000元是真实存在的,既然交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被告王飞就需要返还原告此款。被告陈星向原告出具借条本身就是确认归还欠款的存在。在本案中双方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双方约定委托事项以及报酬回报;第二个阶段则是出具借条返还欠款。本案中第一阶段在违法的前提下已经终止,但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全部中断,对于归还欠款的事项依然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及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的12000元。

  最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行为亦不能得到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既然所委托的事项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故对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也得不到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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