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丹兵 陈奕杉)
单位为渡难关,向员工借钱建房,约定日后还本付息。谁知单位竟然拖欠借款至今未还,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偿还所欠借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属于集资建房关系,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1998年元月,南丹县林业局因在南丹县新城区建设办公楼和职工住宿楼资金短缺,面临停工停建的境况。单位班子召开全局干部大会,号召全体干部职工共度难关,向干部职工借款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陆龙权响应单位号召,经多方筹措,于1998年1月14日、1999年1月6日借给林业局共计人民币16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每满一年林业局按年息24%支付一次利息给陆龙权,借钱期限为五年。但至今,经陆龙权多次催款,林业局仅向其支付了利息16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367693元,共计532693元。为此,陆龙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南丹县林业局归还其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
本院认为,从原告陆龙权与被告南丹县林业局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内容看,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目的是建设办公楼和职工住宅楼,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借款行为属于有偿集资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1993年9月3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三、“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的规定。同时该借款是为单位建设办公楼、职工住宿楼即为单位利益而借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的行政管理行为。这类纠纷敏感性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社会关注程度高、单纯依靠诉讼途径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机关通过行政管理行为予以解决。为此,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陆龙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