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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作者:边永红 发布时间:2013-04-01 15:45: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首次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进行了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做了更为完善的规定。执行中切实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也关乎破解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自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展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以来,共决定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行为罚款、拘留二十件次,占执行发现的40%,但真正实施了罚款、拘留措施的则仅占决定的50%。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仅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发表以下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产申报程序及范畴不够明确。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于被执行人如何报告及报告财产的范畴未详加规定,致部分被执行人在申报财产时不作全面的或仅作概括性报告以规避执行。 2、拒报、虚假申报认定难。对被执行人没有全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或作虚假报告的,新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可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但如果没有切实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认定其为拒不申报财产,并由此予以处罚将造成于法无据。由于目前各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而与相关协助单位联动查询的机制又尚未全面搭建,难以对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掌握切实的证据。 3、对被执行人拒绝或者虚假申报的处罚难。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时,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可能因此减弱并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债务的热情,申请执行人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可能会转而为被执行人求情或开脱责任。另外一方面,对单位进行罚款、拘留处罚,又可能会受到阻挠或行政干预。这些情形,致使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变得困难。 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工作 1、制作详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表格,列明必须进行财产申报的财产范畴和年限,必须提交申报表的时限,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在表格背面附填表说明。对于特别情况执行法官还须制作告知笔录,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填写和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务必对被执行人形成巨大威慑力,使其如实如期申报财产。 2、对暂不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定期主动、如实、全面地向法院报告(申报)其财产状况、收入情况。申报内容为:家庭和其个人所有财产的申报;债权、债务以及既得收入申报;家庭重大事项申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二)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 滋生被执行人拒报、虚报财产的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不够,致无法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拒报、不如实申报的情况,无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只有强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从而使处罚措施有法有据的开展起来,才能对心存拒报、虚报心理的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威摄力,使其自愿、主动申报财产,才能达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目的,才能够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利益,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 1、加强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法院应及时将调查收集的财产线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要及时报告其掌握的情况,加强申请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联络和配合,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加大社会资源的整合,加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掌控。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应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步伐,尽早实现法院案件信息系统与工商、财产权属登记、银行、技术监督、证券登记等机构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法院对被执行人(债务人)财产的无障碍查控。 3、扩大行使财产调查权的人员范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法律只规定了执行员可以行使财产调查权,由于目前法院案多人手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人员严重不足,应允许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财产调查。由法院批准并发给其《财产调查令》独立行使财产调查权。 (三)加大对被执行人违反申报义务责任的追究力度。 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在申报前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即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种情形,从而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财产监管制度。司法判决的实现既有赖于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对拒报、虚假报告财产行为的查处只是实现司法判决的一个手段,其同样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财产监管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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