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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嫁作童养媳 年过九旬儿不孝
发布时间:2013-03-14 09:08:38
本网讯(通讯员 杨贵莲)
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儿女拒不赡养父母的情况。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及时为当事人化解纠纷,修复了亲情。
高积英,出生于1923年11月,幼年时就被嫁作童养媳,现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因病去世后,一直由小女儿照顾。高积英称,自己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常年需要吃药治疗,但是她的小儿子许和森却从不给一分钱赡养费。去年生病住院的时候,许和森也未支付过医药费,导致自己生活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求助,要求被告许和森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母子关系,承办法官决定从亲情着手,在开庭当日先行组织调解。高积英声泪俱下地向法官倾诉,自己39岁才生育了小儿子,对其一直十分疼爱,如果不是生活所迫不会闹上法庭。而许和森一直辩称自己家庭负担重,无力支付赡养费,其妻子也在一旁吵闹,甚至坐到地上哭诉婆婆的种种不是,让整个调解氛围十分紧张。于是,承办法官支开许和森的妻子,将双方当事人领到了调解室,不厌其烦地向许和森讲法律、讲亲情、讲感恩、讲孝道,不断感化和疏导许和森。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许和森终于羞愧地低下了头,哭着说日后一定会善待老人,并按时支付赡养费。 最终,双方就此次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许和森每月25日前支付给高积英赡养费200元;从2012年12月25日起,原告看病住院支出的医药费由被告承担50%费用。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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