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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如何继承股权
作者:张巍 此兴   发布时间:2013-03-25 15:35:52


    以案说法:被继承人梁某2011年7月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柳江县某化工企业的股东,继承人对股权继承分配产生了分歧,梁某的儿子便将其他继承人(本案被告)及某化工企业(本案第三人)起诉至了法院。

    审理及案件处理结果:

    一 、核实本案原、被告与死者梁某的关系,以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情况。经查实,韦某系梁某的配偶,二者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本案原告梁一和被告梁二;梁某的父亲梁父于2012年4月死亡,梁父与梁母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本案被继承人梁某、梁A、梁B、梁C、梁D;梁某的爷爷奶奶均在上世纪40年代死亡。

    二、核实本案遗产情况。死者梁某生前持有某化工企业价值百万的股权,原、被告均认可梁某及梁父生前未就本案原告所起诉的财产留下遗嘱,认可股权遗产属于梁某生前个人财产,第三人亦认可梁某享有其公司的百万股权,并称公司章程没有股东资格不能继承的特别规定。

    三、处理结果。因本案是遗产继承案件,解决家庭矛盾息诉是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的根本,为此主办法官深入的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最后本案以原告继承所有股权,对其他继承人案外自行补偿现金的方式调解结案。

    法律分析:

    1、关于股权继承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因此,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公司股东梁某的股东资格。

    2、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梁某去世后其妻子韦某、梁某的父亲梁父、梁某的母亲梁母、梁某的两个子女,梁一和梁二。另梁父在本案被继承人梁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前死亡,所以对梁某父亲的份额产生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关于转继承,梁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因梁某的爷爷、奶奶分别于上世纪40年代、60年代死亡,所以不产生继承问题,而梁母及被继承人本人及四兄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转继承人分别为:梁母、梁某、梁A、梁B、梁C、梁D。关于代位继承,梁某的子女梁一、梁二对于梁某父亲继承梁某财产的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梁一、梁二。综上,本案适格的继承人分别是:梁母、韦某、梁一、梁二、梁A、梁B、梁C、梁D。份额分别为:梁母继承股权份额的7/30;韦某继承股权份额的1/5;梁一、梁二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60;梁A、梁B、梁C、梁D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分析,股权继承亦是遗产继承的一种,但是情况比较少见,且股权继承也涉及到公司的配合,故仍需我们在今后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并加以完善。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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