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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
作者:刘艳 赖明   发布时间:2013-03-11 14:54:10


    摘要: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2005年初,陕西神木县法官张继峰及其妻子以180万元投资入股当地一家煤矿,占该煤矿10%的份额。后张继峰夫妇以2007、2008年未分的红利为由,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持股份以及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分红款11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横山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2010年2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或法官入股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子持有股份有效以及要求陈某向原告支付2007、2008年的分红共1100万元。被告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已于2005年7月订立了有效的退股协议,依法不予支持张继峰的分红请求。此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对于法官或者说公务员能否入股成为股东成为热议。本文笔者从公务员能否参与民事活动入手,进而分析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及其之后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

    一、公务员能否从事民事活动,入股合同有无效力

    在判决生效之后,讨论最多的恐怕就是公务员的入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盈利性的活动,故而否定公务员从事的民事活动即入股合同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入股合同有效,属于民事规范的范围。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张继峰作为自然人,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可以参加民事活动能参与民事活动,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即使是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司法机关,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也不是一律都是履行公法上职务的行为,比如政府采购就属于私法规范的范围。而作为机关中的成员,也同样可以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可以购物,可以消费,可以投资炒股,而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东都可以,怎么就不可以直接投资成为股东呢?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可以从事民事活动。至于公务员的入股合同是否有效,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予以界定。不能简单的认为,就因为主体是公务员就否定入股合同的效力,这样未免有些以偏概全。

    二、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

    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官商勾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而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三、成为股东的公务员能否分红

    上文笔者已经分析到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那么作为股东的公务员能否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呢?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分红的权利。那么作为有特殊身份的“公务员股东”也享有分红的权利吗?笔者认为,公务员股东不享有分红的权利。笔者上文已经分析过,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作出这些禁止性规范的目的一是防止公务员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如果让公务员参股并且还能分红,似乎就不符合对公务员这种享有公权力主体的规范。所以,对于公务员投资入股的,其投资本金及其利息我们可以返还,但是不能享有投资获得的利益。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对于不是分红,而是基于投资行为的其他收益呢?可否根据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兼职工作的报酬而请求获得报酬呢?根据公务员法的精神规定,同样是不可以的。因为公务员不是普通的公民,他具有特殊性,如果肯定投资的报酬请求权,必然造成以下后果:可能导致公务员规避法律的合法化及机会主义行为,及时公务员不能获得分红,但允许其获得报酬,而且报酬还比较高的话,这也足以诱引公务员兼职化浪潮,形成法律规避。从而滋生更多的腐败和不为人知的内幕。这样也不利于于市场的竞争。

    综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务员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享有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而且只要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并且没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其行为就是有效的,所以公务员入股协议也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公务员又具有普通公民所不具体有的特殊身份,所以他不享有普通股东所享有的分红的权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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