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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未获股利 员工与“宏状元”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09-15 15:44: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妍)   入股员工未获股利,新宏状元公司被告上法院索要股利,日前,宋先生等4名入股员工将北京市新宏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状元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股利及利息。

    宋先生在起诉中称,1993年3月15日起,其在北京市新宏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已经17年之久。2005年,宋先生入股宏状元公司旗下粥店,入股通知书上称:“您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成为永粥店的股东,您的股份是该店的3.2%”。 2007年12月20日,新宏状元公司开始经营永粥店。2008年1月1日宏状元公司与新宏状元公司联合签发了补充通知书,称永粥店自2007年12月20日起由新宏状元公司经营,原《入股通知书》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新宏状元公司承担。

    宋先生表示,新宏状元公司在经营后未依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其既不告知企业经营状况,也未向原告计提和分配股利,后与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宋先生诉至法院。

    目前,上述4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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