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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因经营班车生矛盾 丈夫为妻“出气”
发布时间:2013-03-22 11:22:57
本网讯(通讯员 李莉 雷娜)
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林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晓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华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4 204.62元。
2012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晓林的妻子魏玲与被害人农华意的妻子刘海霞因为各自经营班车产生矛盾而相互扭打。下午,当魏玲乘坐的班车到达永福县龙江乡境内时,被刘海霞的家属拦下,刘海霞的家属上车与魏玲发生扯打。当地派出所出警后,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谅解,互不追究。2012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晓林看见被害人农华意与他人在桂林市琴潭车站候车室内,即以农华意的家人打了其妻为由,上前将被害人农华意推倒在候车室的铁椅上,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旁人拉开。 案发后,被害人农华意到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被害人农华意的损伤为右手右尺骨鹰嘴骨折,属轻伤,构成十级伤残。用去医疗费4002.6元。 庭审前,本院组织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李晓林当面认错并表示愿意赔偿,但因原告人要求过高而调解未果。庭审后,被告人李晓林主动将赔偿款计人民币24204.62元交至法院。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晓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林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李晓林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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