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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劝架变互殴 助人不当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3-04-12 10:29:02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覃登高)   在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1日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俩“90后”被告人劝架不成则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后在争执过程中将人砍伤。

    何象、何祥、何园在何业家与他人一道商量何业的婚事,在2012年5月5日凌晨1时许,何象骑车离开,何祥、何园步行离开。当何祥、何园步行至通挽镇分岭村的篮球场时,看见何睦与何象扭打在一起,何象被何睦压倒在篮球场的地板上。二人试图上前劝架,合力将何睦拉走,可拉不动,二人十分恼火,索性直接对何睦进行拳打脚踢,后从何睦前面将其仰面推翻在地。何象解脱后,骑车离开,何睦也步行回家,何祥、何园留在球场抽烟。

    何睦回到家后,心感不爽,拿着一把斧头就往篮球场赶,看见何祥、何园就砍,可均被二人躲开,何祥趁何睦不备,抢走了斧头,而何园与何睦扭打在一起。何祥上前帮忙,对着何睦就是拳打脚踢,拿起斧头就朝何睦腿部连砍两刀,致何睦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胫后神经血管肌腱肉断裂。何睦受伤后立即放开何园。何园翻起身来,与何祥一起再次对何睦拳打脚踢,何园用拳头打对何睦的鼻子和嘴巴,致何睦21/12牙齿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来宾市桂中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睦在本案所受伤残程度为十级残疾。

    2012年6月6日,何祥、何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及诉讼过程中,何祥、何园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何祥、何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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