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KTV保安因包厢消费打折问题打伤顾客领刑
发布时间:2013-04-22 11:36:14


     本网讯(通讯员 李莉 雷娜)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毅辉、宁龙、罗平、韩华宇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2010年10月18日1时30分许,被害人程辉和朋友在桂林市皇凯KTV一包厢娱乐,因结账付费打折问题与KTV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工作人员梁枕冠、廖新友、麻震宇、张俊和被告人葛毅辉、宁龙、罗平、韩华宇冲进包厢对被害人程辉进行殴打。被告人韩华宇和梁枕冠、廖新友、麻震宇、张俊对被害人程辉拳打脚踢;被告人葛毅辉使用拖把对程辉进行殴打,并用手掐住程辉的脖子拳击其胸部,被告人宁龙、罗平对程辉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程辉的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之后,四被告人及其他参与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被害人程辉开放性腹部损伤、小肠浆肌层破裂、大网膜破裂出血、头皮裂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所受伤属重伤。

    2011年8月2日桂林市皇凯KTV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程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当日,桂林市皇凯KTV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按协议给付了赔偿款后,被害人对该公司给自己造成的伤害表示谅解,表示今后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毅辉、宁龙、罗平、韩华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前系无预谋而临时起意发生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致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是锐器伤所致,但目前无准确、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四被告人持锐器伤害被害人,故,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是致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