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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过程中将车主拖倒在地属什么罪?
作者:贺国华   发布时间:2013-03-20 11:33:46


    【案情】

    刘某将摩托车停在小店门口,熄火后拨出锁匙,进入小店买东西。这时小偷李某将该摩托车用自制的锁匙启动,刘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冲出去抓住摩托车后座铁架,而李某却不停留,继续加大油门将该车骑走,并将刘某拖倒在地。

    【分歧】

    对李某的行为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趁刘某进小店买东西,暂时不能顾及摩托车的情况下,将停在小店门口的摩托车用自制锁匙启动,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而且当时车主李某也确实未发觉摩托车被李某用自制的锁匙点火,直致李某将该车启动,刘某才发觉车子被盗。虽然刘某及时冲出去并抓住摩托车后座铁架,但该车已经被李某启动,脱离了刘某的掌控,因而该行为仍属于盗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刘某及时发现了李某的盗窃行为,并冲出去抓住了摩托车的后座铁架,其行为属于制止李某盗窃的行为,而李某却强行将该车骑走,因而属于抢夺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夺罪。李某在刘某发现并抓住摩托车后座铁架之前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李某在刘某抓住摩托车后座铁架后仍然将摩托车强行骑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因而李某强行将车骑走的行为也使得他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盗窃行为的认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车主刘某进小店买东西时,用自制的锁匙将停在小店门口的摩托车启动,李某的这一行为都是在暗中进行的,事实证明刘某也未发觉李某的这一行为,因而该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李某的这一行为应属于盗窃行为。

    第二,李某抢夺行为的认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抢劫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夺在于对被抢的财物实施暴力,而抢劫则是对财物的所有人等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本案中,李某启动摩托车后,刘某及时发现并冲出去抓住摩托车后座的铁架,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只是强行将摩托车骑走,并未对刘某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该行为是公开夺取行为,是对摩托车使用的暴力,而不是对刘某使用暴力,虽然刘某被拖倒在地,但这是因为李某对摩托车实施的暴力所造成的结果,因而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抢劫行为,应属于抢夺行为。

    第三,李某一罪还是数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才是数罪。本案中,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和抢夺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条刑法规范,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李某就犯有数罪,原因在于李某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即非法侵占刘某摩托车的一个目的,侵犯的是同一客体,即刘某的同一辆摩托车,虽然实施了两个行为,但从客观方面来说,李某的这两个行为存在转化关系,即由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因而李某只是构成抢夺罪。

    综上,李某在偷车过程中被车主刘某发现,因为刘某冲过去抓住了已经启动的摩托车后座铁架,而李某在这种情况下并未停车,而是强行骑走,李某的行为也由盗窃转化为抢夺,构成抢夺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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