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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趁乘客未拿走财物时迅速驶开如何定性?
作者:包佳俊 徐碧玲   发布时间:2013-04-27 12:10:19


    【案例】

    乘客乙带着一大一小两个包乘坐甲开的出租车,乙到达目的地后拿着大包下车,在乙尚未转身背对着出租车时,司机甲突然启动汽车离开。

   【分歧】

    对司机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抢夺。财物还在乘客乙的占有范围内,甲迅速驾车离开占有乙的财产的行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构成抢夺。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乙在拿着包下车后,甲开车逃走的那一刻乙对此并不知情,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与抢夺的最大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总的来说,盗窃是以和平手段秘密取得财物,而抢夺则对财物采取了暴力。在本案例中,乘客下车时,背对着车还没来得及拿走全部财物,这时司机突然开车。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手段取走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但仔细分析,甲的行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并且快速启动汽车的行为,是对财物行驶了有形力。而这种采取有形力的行为恰恰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于乘客乙来说,甲的行为在那一刻具有紧迫性,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较为适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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