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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勒索他人五元引群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15 13:04:33
本网讯(通讯员 苏剑宇)
几名年轻人在路上寻衅滋事勒索他人,虽然只得到五元钱,但也为此付出了沉痛代价。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廖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廖冬伙同罗年平、罗伟、罗弋成、罗金平、王龙(均已判刑)在弋阳县步行街艺术人生理发店门口相遇,被告人廖冬提议到铅山玩一下,六人分乘两辆摩托车途经横峰至铅山,到达铅山县城后,在靠近河边一个广场吃冷饮。吃完冷饮后,被告人廖冬伙同罗伟、罗年平、罗弋成、罗金平、王龙骑摩托车在街上转逛。在鹅湖大道迎面碰到被害人孙志武和滕龙骑摩托车过来,被告人廖冬及罗弋成等人见两被害人向他们看,即追上去拦截下两被害人,对被害人以“看什么看,是想找打”之类威胁言语予以斥问,并向被害人滕龙要烟抽,后又问有没有钱要其借点钱用,两被害人袋里的五元硬币被搜走。被害人滕龙、孙志武将所发生之事告知了一同从汪二到河口吃宵夜的腾波、万翔、汪浩、孙伟,心里觉得不舒服,准备去找被告等人。至铅山一中侧门时,滕龙见刚才抢他们东西的六个陌生男孩停坐在对面桥头路灯下面的摩托车上,即前去予以报复,双方发生追逐并相互进行了打斗。罗年平、罗弋成等人手持砍刀及棍棒追打被害人腾龙等,罗年平用砍刀将被害人腾龙摩托车轮胎割破。之后,罗弋成、罗金平、王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冬及罗年平、罗伟逃离现场。 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廖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冬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廖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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