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借举报揭发之名索要8万元“封口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8 11:08: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先举报村干部贪污,后向其索要8万元“封口费”。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胡仁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胡仁爱同村民余华等人到鄱阳县检察院状告侯岗乡莲花山共大管委会党支部书记徐建模涉嫌贪污。2012年1月13日徐建模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同日,被取保候审。胡仁爱见徐建模被释放,以向徐建模讨个说法为由,向徐索要8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不拿钱就告他缓刑不能安稳,从此胡仁爱不时给徐建模打电话,宣示自己正在告他,胁迫徐建模就范。徐建模唯恐缓刑会被撤销,但8万元又无法承担,于是托中间人找胡仁爱请求减少数额,胡同意降低到4万元。2012年2月21日,胡仁爱打电话催促徐赶快把4万元送到县城,在中间人引见下,余世纪城小区向胡仁爱交款4万元。胡仁爱接到款后,写下“不再状告徐建模”的承诺书。收款1小时后,因徐建模报警,胡仁爱被公安局带走。4万元人民币被公安扣押,交还给许仙霞。

    一审法院认为,胡仁爱等曾举报时任共大管委会党支部书记徐建模的贪污挪用行为,致其被法院判处刑罚,胡仁爱等人的行为本属正当,但被告人胡仁爱利用徐建模被判处缓刑,以继续告状对徐建模恫吓、要挟,向徐索要8万元人民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经完成对徐建模4万元人民币的非法占有,故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