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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拍15岁少女裸照索取10万元一审判5年
发布时间:2013-01-17 10:35:05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0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正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8月3日中午12时30分,被害人小燕(15周岁)在回家经过九里象湖城象湖公馆11栋1单元102室门口时,被告人罗正荣用电棒袭击小燕并将其强行拖入102室内,然后用胶带将小燕的手脚捆绑在一起。之后,被告人罗正荣在该室内非法拘禁被害人小燕至当日17时50分。期间,被害人小燕冷静地与被告人罗正荣聊天,并承诺如果被告人罗正荣放其回家,让家人拿10万元给被告人罗正荣,被告人罗正荣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罗正荣为了在释放小燕后能够拿到10万元钱的同时又不让小燕报警,要求被害人小燕自己脱去衣服,仅剩内裤供其拍照,并威胁说第二天将打电话向她索要10万元钱,否则就将所有裸照在网络上发布并杀死被害人小燕的家人。同年8月4日,被害人小燕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南昌县公安局报警。同年8月8日至8月10日,被告人罗正荣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小燕要求见面,并威胁被害人小燕不许报警,否则将照片在网上公布。经南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小燕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2年8月10日下午,南昌县公安局民警与被害人小燕一起,通过被害人小燕多次接听被告人罗正荣的电话,确定被告人罗正荣在南昌县九里象湖城小区出现,于是在九里象湖城公馆11栋东面的路边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正荣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拍摄他人裸照,用以威胁他人并索取他人财物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正荣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正荣以非法拘禁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且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均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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