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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见义勇为”抓小偷勒索致人重伤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7 14:49:55


     本网讯(王川)   12月14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加道村加道屯的覃先锋,因逼被抓小偷交钱私了,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下午5时许,家住宜州市德胜镇的梁华、莫金及李永恒三人,从宜州市德胜镇乘坐中巴车往金城江。车辆行驶途中,梁华用刀片割开一名乘客口袋欲行窃时被发现,梁华、莫金及李永恒则迫使司机将中巴车停在金城江区收费站附近废弃加油站前公路上,然后从车窗跳出去逃跑。在此附近打桌球的被告人覃先锋和一帮村民看见后,便自发行动去抓。梁华、莫金、李永恒三人分开逃跑时被村民抓住。其中,梁华、莫金被覃先锋、兰宁(已判刑)等人抓住后,兰宁和覃先锋即商量叫梁华、莫金二人拿5000元来私了,梁华则被迫打电话叫李少红送5000元过来。此时,被告人覃先锋及兰宁明知公安人员赶来,却不交出梁华、莫金二人,而是避开公安人员将二人转移到别的地点继续看守。直至晚上8时许,被告人覃先锋及兰宁听说另一名小偷李永恒被村民欧打至伤势严重,公安人员已调查此事,才离开梁华、莫金。梁华、莫金二人见无人看守,便逃离现场。李少红从柳城县赶到金城江后打电话联系并提出见到梁华、莫金二人后才给钱,但因梁华、莫金已离开,致使交易未能成功。

  该院认为,被告人覃先锋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为要挟,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达5000元,属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鉴于上述及被告人覃先锋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覃先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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