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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机耕道上扒车出事 诉精神损害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3-03-15 09:43:17
本网讯(通讯员 毛明梭)
一学生在机耕道上扒车酿农机事故被碾死亡,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引发纠纷,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岑长贵赔偿原告何明孝、潘荣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1781元,但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予以驳回。
2011年4月3日,当被告岑长贵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至芦荻塘村口机耕道上时,恰遇学校放学,一些放学回家的学生扒上了该车,受害人何明孝之子在扒车过程中不慎摔下,被拖拉机碾压致死,发生农机事故。被告驾驶的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岑长贵为该车所有人。原告何明孝、潘荣娟经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岑长贵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与何生学发生农机事故,致何生学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受害人何生学在本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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