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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遇生子丈夫受骗抚养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钟华龙   发布时间:2012-06-01 10:10:27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婚姻法再无其他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妻子存在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当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妻子并未与他人同居,也未构成重婚,只是与他人通奸怀孕生子,由此,不知情的丈夫对此子女进行了抚养,这种情形下离婚时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有明文规定。《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任何一个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了来自他人的侵害,其就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他人”自然应当包括“配偶、血亲”等特殊主体。否则,如果只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只能推导出不管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在《婚姻法》规定的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外,严重的如以非暴力、虐待手段杀害或谋杀无过错一方或无过错一方的近亲属,如父母亲、子女等,更轻微一点的如百般侮辱、诋毁无过错方的名誉等,由此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岂不荒唐?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痛苦就可想而见,如果一方有外遇不算,还外遇生子就更不用说了。至于本文讨论的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的情形,可以说已造成丈夫相当的精神痛苦了。故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法律适用上,妻子的行为客观造成了丈夫的社会评价偏低,如造成他人经常侮辱和耻笑丈夫,丈夫在外面抬不起头,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适用有关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如果别人均不知情,应当对名誉权受到侵害作宽泛意义上的解释,即可以推定丈夫的名誉权已经受到严重侵害,除非有反证能推翻这一推论,因为在中国几千年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的驱使下,即使外人不知情,作为丈夫其精神上的痛苦也是可以想见的,但应当考虑外人不知情的客观情况,酌定减少有过错一方赔偿的数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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