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朝飞)
日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安全生产承包协议书》,由发包人返还承包人风险抵押金。
2012年5月18日, 原告昝玉喜与被告镇雄县凉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水沟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昝玉喜承包凉水沟煤矿掘井开采工程,承包期为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昝玉喜向凉水沟煤矿交纳安全生产承包风险抵押金总额人民币200 万元。其中,在签订协议时先交人民币50万元,昝玉喜一方的人员进场开工时交纳人民币20万元,余款6个月内扣清。在生产过程中,采面接入生产后,凉水沟煤矿以吨煤人民币70元的承包单价支付给昝玉喜,工程款由凉水沟煤矿以大巷人民币1000元,顺槽人民币800元,超过250米每米人民币1000元的单价支付。在承包期内,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时,每位受伤职工每次工伤治疗、赔偿费用,昝玉喜承担人民币10万元,超出部分由凉水沟煤矿负责。在井下掘进巷道施工过程中,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煤变化低于1米,同时长度超过10米以上,包括全岩巷,凉水沟煤矿以每米人民币1000元补贴原告昝玉喜。凉水沟煤矿在每月5日前按上月的销售吨数进行结算,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昝玉喜向被告凉水沟煤矿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70万元,即按约定进厂施工,被告凉水沟煤矿按月与原告昝玉喜结算工程款。同年9月1日,凉水沟煤矿被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停产,原告昝玉喜于2012年11月1日停工。同年11月6日,原告昝玉喜因未付清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上访,镇雄县木桌乡人民政府责令凉水沟煤矿为原告昝玉喜垫付工人工资人民币119942元。之后,原告昝玉喜以凉水沟煤矿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承包协议书》,判令凉水沟煤矿双倍返还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40万元,赔偿损失人民币3550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昝玉喜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凉水沟煤矿被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停产,原告昝玉喜请求解除《安全生产承包协议书》,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承包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终止”之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凉水沟煤矿按月与原告昝玉喜结算工程款,昝玉喜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凉水沟煤矿按清单付款,没有违约,原告昝玉喜请求凉水沟煤矿双倍返还风险抵押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协议解除后,凉水沟煤矿应返还原告昝玉喜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人民币70万元,扣除凉水沟煤矿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人民币119942元,凉水沟煤矿实际应返还昝玉喜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80058元。原告昝玉喜请求凉水沟煤矿赔偿损失,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原告昝玉喜与被告签订的《安全生产承包协议书》,并由被告镇雄县凉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返还原告昝玉喜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80058元,驳回原告昝玉喜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