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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王伟   发布时间:2013-03-05 16:08:54


    一、单位犯罪的界定

    一是就单位故意犯罪而言,是否一定要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对此,有观点认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此为主观要件。还有观点认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这样1种心理事实,单位犯罪的决策机关在决定某一事项时,虽然认识到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但在为单位谋利的狭隘动机驱使下,仍然决定实施这一行为,而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成员,也不是出于个人私利。尽管为单位谋取的非法利益可能使其全体成员分享,但核心是为单位本身或者说为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否则,就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笔者认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要件。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而言,大多数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有些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并不需要有谋利的目的,如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单位犯罪的要件,将放纵1部分的单位犯罪,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单位犯罪是否一定以本单位的名义

    笔者认为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不一定都用本单位的名义,因为首先有些单位犯罪并不需要什么名义就可以实施,其次有些单位犯罪为了使犯罪更加隐蔽,往往隐蔽自己的单位名称,对外没有什么单位名义。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最后有些单位犯罪不是以自己单位名义实施,相反却是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即使是用单位的名义实施,但如果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同样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所有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

    三是单位犯罪是否必须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

    对此,有学者认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的业务活动相联系,超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一种犯罪是否可以由单位来实施,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是单位犯罪。但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并非必然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或者必须是在单位业务范围内。不可否认,有些单位犯罪可能与本单位的业务有关,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有些犯罪根本与本单位业务活动风牛马不相及,例如,单位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能说这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呢?而且在实践中,虽说单位的权利能力限定在业务范围之内,但单位超出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也并非一概无效。因此,将单位犯罪限定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明显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历来存有双罚制与单罚制之分。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有关个人。单罚制,指在单位犯罪时只处罚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一方。其中只处罚单位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单罚制又称“代罚制”,只处罚单位本身的单罚制又称“转嫁制”。1987年我国《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犯罪时,采用的是两罚制,此后,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对单位犯罪也多采用两罚制。

    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原则。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采纳了国外刑法中“双罚主义”的观点。我国新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一条款对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即适用“两罚制”,即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新刑法分则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共有100多条,其中绝大部分在适用刑罚上是遵循“两罚制”原则的,但不排除特殊的情况,仅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刑罚,没有对单位判处罚金。鉴于存在这些特殊情况,所以刑法第三十一条在对单位犯罪规定了“两罚制”的原则的同时,还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两罚制”为主,“两罚制”与“单罚制”并举。

  二是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和单位内部的某些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其之所以需要适用“两罚制”来处罚,主要基于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即承担刑事责任的双重主体单位和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单位犯罪采取两罚制,是我国刑罚确定的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一般原则。就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来看,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两罚制。在采用两罚制的同时,我国刑法在某些情况下也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只处罚有关自然人的单罚制。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当指出,对单位犯罪采用两罚制,即一方面处罚单位,另一方面处罚单位里的有关自然人,即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不是对两个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处罚的对象还是一个,即犯罪的单位。自然人所承担的是单位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要承担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单位的犯罪行为是由他们决策实施或者直接实施的,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将本该由他们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到单位身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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