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斌)
四被告人流窜到广西平果搞传销活动,不到一年时间,发展下线66人,非法获利95万余元。2013年2月26日,广西平果法院宣判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元坤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或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至五万元不等;赃款959500元依法向四被告人追缴并上缴国库。
2010年至2012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元坤、曾良俊、程进才、陈元鹏等四人在平果县城,以参加虚拟的“阳光工程资本运作”活动,先后组织参加者以缴纳4000元人民币购买1套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至公安机关查获该传销集团时止,参加该传销组织的人员达66人,组成的层阶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达959500元,严重地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元坤等四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传销活动中,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起组织、领导的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给与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