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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销窝点头目劫人钱财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3-01-25 10:27:09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建设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害人尚雯被传销人员“何悦”骗至南昌县莲塘镇原江西明星集团宿舍25栋1单元302室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的头目(称“家长”),即被告人陈建设伙同其他传销窝点的传销人员严明国、徐颂书、刘胜东等人,对被害人尚雯采取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尚雯人民币800元及银行卡上的存款人民币8 900元。 被告人陈建设于2012年3月2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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