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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宣判一起组织传销案 发展有44名下线
发布时间:2013-03-12 16:02:07
本网讯(聂焱如 杨素香)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拘禁案,杨可同等四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1月,江西省樟树市警方接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杨可同等人有非法拘禁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同年2月24日凌晨,分别在樟树市两个小区民房内将杨可同、邹明娟、陈思源、李海鹏抓获归案,并查明全案犯罪事实。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可同从2010年加入传销组织,利用销售化妆品的形式,在樟树市组织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实行五级(A、B、C、D、E)三阶制。该组织以缴纳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即取得传销组织业务员的资格,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或在网络上做虚假宣传,在樟树市建立传销网络,发展传销人员。该组织以“家”为基层组织,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各“家”的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调换。被告人杨可同从2010年以来,至案发时已成为该传销组织中“C”级的领导人员,负责该组织一个“家”的领导活动。该组织共引诱、胁迫发展了44名传销人员。 2011年10月,邹明娟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在樟树市进行传销活动。为发展下线人员,该公司领导杨可同等人要求其联系朋友到樟树加入该公司进行传销活动。2012年1月9日,邹明娟向公司领导(其称“家长”)杨可同汇报后,便电话邀高中时的同学当时在某交大机电工程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读书的廖建军说来樟树可找到工作。第二天,廖建军来到公司后,杨可同便安排邹明娟让廖建军到到该传销组织另一领导黎某(另案处理)家里住,并强行将廖建军的手机扣留,不让其外出和与外界联系;同时与其他在场的传销人员一道与廖建军聊天,向廖建军灌输传销经营活动情况。廖建军发现自己进入了传销组织后,提出要离开并反抗时,邹明娟等人不同意,并将廖建军控制住,要求其听课。当日19时许,廖建军假借上厕所为名,将室内卫生间窗户玻璃敲碎后从窗户跳下。邹明娟等人听到厕所内有玻璃被敲碎的响声后,立即来到卫生间查看,发现廖建军已不在卫生间,便立即跑到楼下,见廖建军正躺在地面上不能动弹。邹明娟等人遂将廖建军抬回传销住所。十几分钟后,邹明娟见廖建军伤情严重,便提出将其送医院。后该传销组织的马某、刘某两人赶到将廖建军送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便逃走了,而廖建军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杨可同为防止廖建军跳楼一事传开,将传销人员的手机全部收走。之后,由杨可同、黎某安排邹明娟等传销人员离开。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可同、邹明娟、陈思源、李海鹏为强迫被害人廖建军加入其传销组织,采用非法拘禁的方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致被害人跳楼经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可同在传销活动中担负指挥、协调职责,其指挥、协调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其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可同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明娟、陈思源、李海鹏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明娟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杨可同有期徒刑十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邹明娟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思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海鹏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可同、邹明娟、陈思源、李海鹏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正华、陆安芹之子廖建军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6928元,剔除邹明娟已承担的部分100000元,杨可同、陈思源、李海鹏尚须赔偿266928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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