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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告人为强迫他人入传销将其非法拘禁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18 16:08:24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3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周志以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林平直、李俊、杨华、廖东、彭少华、陈刚云、杨启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八被告人来到新余后,居住在新余市某出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周志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对传销人员的生活、起居及传销活动进行安排、管理。

    2012年7月8日,被害人刘航被被告人林平直以到新余游玩的名义骗至新余后,随即被被告人林平直、彭少华带至该出租房内。被害人刘航进入出租房后,在被告人周志的安排下,其余七个被告人强行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上课、“洗脑”、监视看守,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强迫被害人刘航加入传销组织。直到2012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刘航趁出租房其他人员熟睡之际,从出租房窗户跳下摔至一楼地面,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林平直、李俊、杨华、廖东、彭少华、陈刚云、杨启发目无国法,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志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林平直、李俊、杨华、廖东、彭少华、陈刚云、杨启发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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