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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他人入传销 五男子非法拘禁各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06 09:54:28


     本网讯(王海波)   2013 年2月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前波、林庆年、方洪氨各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姜洛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赵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陈前波、林庆年、方洪氨、姜洛星、赵阳均系传销人员,租住于南昌县八一乡鸿运酒店后一出租屋内。其中,被告人陈前波系该传销窝点“管家”、被告人林庆年、方洪氨系“保安”,分别负责该窝点的日常事务及安全。

    2012年6月4日,被害人乾小平被金小义以做工程为名骗至上述传销窝点,被告人林庆年、陈前波、方洪氨、姜洛星等人强行拿走了乾小平的通讯工具、身份证等物品,并不准其离开传销窝点。被告人赵阳于十余日后来到该传销窝点,并参与对乾小平的看守。直至2012年7月4日,被害人乾小平才趁机逃离该窝点并报警。

    被害人徐石铁及徐勇军于2012年6月30日被乾小平骗到上述传销窝点,被告人林庆年、陈前波、方洪氨、姜洛星、赵阳等传销人员强行要求两被害人交出通讯工具、身份证等物品,并不准两被害人离开该传销窝点。2012年7月4日,民警将两被害人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前波、林庆年、方洪氨、姜洛星、赵阳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共同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洛星、赵阳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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