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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为谋取钱财利用网络进行传销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5 09:26:56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被告人为谋取钱财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最终触犯刑法获罪。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1年10月,被告人蓝雨与浙江金华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并成为该公司经营的“万家购物”网站(经查,系网络传销组织)的垫江县区域代理商。之后,被告人蓝雨在垫江县采取购物返钱即以购物满500元返500元、满1000元返1000元、返积分(满500元为一个单位积一分)的返利模式进行宣传,发展加盟商和会员,牟取非法利益。同时,还宣传成为金牌代理商后能够从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和加盟商的销售额中提取0.4%作为奖励,诱使金牌代理商继续发展下线加盟商家和会员,从中获取钱财。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蓝雨组织发展加盟商80余户(其中发展商户刘政等8人为金牌代理商),会员1552人(包括会员又发展的下级会员)。被告人蓝雨每日提取垫江县区域内的80余户联盟商家营业总金额的16%上缴浙江金华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次日将头天提取的联盟商家营业总金额16%当中的一部分返还给会员,激励会员多消费,剩余部分作为该公司的佣金,被告人蓝雨则提取联盟商家营业总金额的1.5%作为自己的工资,从中非法获利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蓝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蓝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蓝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不可贪图小利陷入传销组织的圈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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