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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抓党建服务地方发展的若干思考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2-28 16:34:52


    一、问题的厘定

    1、人民法院抓党建服务地方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必要性。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人民法院的党建是党的领导在司法机关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作为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构,是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重要表征。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是强化党对司法机关领导的重要实现方式。人民法院通过抓党建服务地方发展的逻辑链条是通过党建带动队伍建设,通过队伍建设促进审判事业的发展,通过向社会输出优质高效的审判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与科学发展。因而人民法院要服务地方发展抓好党建工作就自然成为必然与必须。法院党建是保持人民法院不变色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是一种精神性活动,即法院党建主要是改造党员法官的精神世界和心灵重塑,进而实现法官自身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以便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法院党建注重突出党员的先进性,通过树立先进和典型,以点带面从整体上助推全体法官素质的提升并为人民法院服务地方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基础。

   (2)可能性。人民法院抓党建服务地方发展的可能选择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方面,人民法院本身通过党建促进队伍建设进而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判,有效打击社会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党建提升法官的能力、素质与修养,进而为能动司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援从而通过司法建议、风险评估、发布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为社会风险与矛盾建立预警与提前干预机制,化解社会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运转。

    2、人民法院抓党建服务地方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现状:以X中院为例,该院党建工作在上级法院与地方同级党委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与成效,比如建立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的机关党委,并配备了专业化的党务干部,全院以庭室为单位,在拥有三人以上的部门均设立了独立的党支部,基本实现了最高法院要求的“把支部建在庭上,把党旗插在基层”的要求。此外,该院还通过建章立制,实现“三会一课”制度,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到部门负责人,开展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将党建工作有声有色地全面铺开。不仅在党建工作卓有成效,该院还及时将党建取得的成果积极转化为党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党建极大提升了这些法官的审判能力和业务素质,并积极促进全市犯罪的有力打击和民商事纠纷的完满解决。

   (2)问题:虽然该院在党建工作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或凸显了不少问题。比如党建工作在人民法院本身资源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投入不够,党建工作很多时候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党建自身成果转化为法官素质和能力的机制还不够成熟,通过抓党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渠道还不够畅通。

    二、原因的剖析

    1、对党建重视不够,投入力度不大。虽然很多法院都已经组建了专门的党建机构来负责法院党建工作的有效运作,不少法院也已经为党建部门选配了年富力强的干部搞好党建工作,但反思当下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仍然有许多不是那么尽如人意。比如限于人民法院自身资源的极其有限,很多法院开展党建工作并无专门的机构和编制及经费。而人财物等资源的匮乏无疑对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虽然相当多的法院都已经认识到党建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人民司法事业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但仍对党建工作不够重视,也就自然不愿意为法院党建加大投入。认识法院党建工作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缓慢过程。即使很多法院的领导已经意识到了法院党建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很可能只是停留在观念和口头而并无更多的实际付出或进一步的实践。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民法院支配的资源有限所致,也与党建工作投入大、见效慢等原因不无关系。因为党建工作在前期的大量投入很可能颗粒无收而需要一段长时间的发酵,其强大的功效才能逐步显现。因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作为一种改造党员法官世界观,培育法官党性等精神层面的内容,并无一个科学的可量化指标。即使有,作为一种深刻塑造或重塑法官内心世界,培育法官党性的精神性活动自然无法立马见效而收立竿见影之果。以江西法院系统为例,据笔者的考察和了解,目前大部分的中级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党建机构和配备了专职书记来负责工作。而在基层法院系统,形势却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基层法院并无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专职书记来负责法院党建工作。即使负责日法院党建日常工作的干部为具有丰富党务经验的政工干部亦因为时间的有限、工作的繁杂而无法顾及到法院党建工作。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投入有限的局面在基层法院系统尤为突出。

    2、党建工作机制不够合理科学,党建投入产出比不高。虽然加强党建工作已经被许多法院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相当多的法院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便是方法、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党建工作机制不够科学合理一方面体现为受众即党员法官对党建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不高,另一方面则凸显为党建工作的投入与产出比不高或者说党建工作效益不高。限于工作方法的简单,体制的僵化或者程式化,部分党员法官对法院党建的工作机制都不以为然或不感冒。以X法院为例,党建只停留在表面化的开会学习,文件选读等老套方法,而缺乏创新。在党课的教学上,我们是否可以改变以往的那种你讲我听,你写我记的老套方法,而是适当引入互动式、参与式教学形式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员的激情与积极性以提升学习效果?比如在开展党建的活动与竞赛,我们能否考虑将党员的创先争优与法官的业务积累、素质提升相结合起来,以提高党建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党建工作与审判相脱节不仅导致党建资源的极大浪费,党建产出效益低下,而且额外为法官增添了许多负担,让本是疲于应付案件的法官更加疲惫不堪。

    3、党建服务地方发展的链条没有很好衔接。

    党建本身只是一种对党员法官精神世界的改造和内心的重塑,因而党建无法带来任何效益与产出,也无法通过自身直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党建改造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党建工作可以凝聚人心,可以增进法官之间的联系与感情,加深对彼此的了解与认知。党建通过法官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研习,法律应用能力的竞赛全面提升法官的能力、素质和修养,为人民法院开展审判事业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与精神动力。因而,间接地说,法院党建通过法官这个主体进行知识发酵和能力催化,实现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审判服务的机能,另一方面法官也可以在充分的思想准备与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开展能动司法,通过提前介入,将矛盾化解在事前,通过案前研判与干预,防患于未然,通过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发现企业的司法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优质司法服务,进而实现服务的有的放矢,有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在实际运行中,人民法院党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链条衔接还不够顺畅,人民法院党建的成果还未能及时置换为法官的能力和素质,未能有力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三、路径的选择

    1、认真重视法院党建工作,加大对党建投入力度。

    根据经济学原理,无投入则无产出。同样适用于党建工作,没有对党建工作的有效投入,也就自然谈不上效益与产出的问题了。党建工作本身是一种改造党员法官内心世界的精神性活动,见效更是缓慢。党建这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教育需要长时间的发酵,才能转化为党员法官的素质、能力和修养并进而促进审判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为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注入强大的智力资源从而为人民法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能性。因此必须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投入,不仅要将党建工作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更要将其与审判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看待,要坚持党建与审判两条腿同时走路。重视党建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过去那种对党建视为可有可无的工作,或者重要性只停留于文件与口号上而无更加实际的实践或进一步的举措。重视党建要求我们转变理念,在党建工作上要有新思路,开辟新路子。即我们要打破过去那种围绕法院自身搞党建的老路子,敢于眼光向外。一方面,党建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向市委汇报我院党建动态,积极争取市委的帮助与支持。只有取得了同级党委的支持与帮助,法院党建所面临的资金紧张、编制匮乏等难题才能迎刃而解,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投入才不至于在人民法院当前司法资源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成为一句口号、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法院党建工作还需要走出去,加强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只有走出去,我们才能看到更多关于法院党建的好点子、新思路,我们才能看到自身的差距与不足,进而知耻而后勇。俗语说众人拾柴火焰高,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限的,偏安于本地,很容易局限自身的思维,很容易让工作陷入僵局。通过与兄弟法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其是如何在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加大对党建投入的好做法、新经验是改进我院党建,进而全面提升法院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思路与举措。

    2、优化党建工作机制,提高党建工作效益。党建工作自身要取得最大化的效益,就必须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有序运作机制。当下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党建工作没有固化为制度建设,党建工作的参与性较差。因此优化党建工作机制主要应当从这里方面入手。党建工作缺失了制度保障,很容易陷入人亡政息的困境而流于昙花一现。因而优化党建工作机制必须强化和注重制度的作用,让党建工作在制度的庇护下有序运转。要实现党建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与日常化,而不至于受制于个别领导的意志与想法。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等形式对党建工作进行建章立制从而让党建工作有章可循,避免党建工作陷入“书记重视便有活力,书记不重视便死气沉沉”的尴尬。此外,党建工作还必须强化参与性,注重互动性。党建工作本身是一项急需党员法官广泛参与的活动 ,缺失了党员基础,法院党建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困难重重、步履蹒跚的窘境。因此必须重视作为党建工作受众的党员法官的参与,要认真重视其内心的感受,关注其内心世界的活动。只有关注党员法官的真实感受,党员的激情与能量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释放。只有注重参与性,在党建活动中开展竞技性运动、互动式教学,党员法官的活力才能展露无遗,党建工作才能开展地有声有色,活力四射。

    3、润滑党建促进地方发展的链条,打通人民法院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绿色通道。法院党建本身不是目的,党建是加强党对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领导的有效手段,法院党建的终极指向是通过开展党建活动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对党员法官开展党的教育,提升其素质和能力,升华其境界和修养,是要以党建为纽带,促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全面进步进而促进法院审判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法院党建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根据本院、本市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可具操作性的党性教育,促进法官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通过党建这个纽带,打通人民法院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通道。为此,笔者以为我市法院一方面要立足本职工作,不断锤炼自身的品格与素质,搞好审判工作,有力打击犯罪,高效处置民商事纠纷与争议,调和官民矛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全市法院应当积极开展能动司法,充分运用法律的知识与智慧,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全市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尤其是针对新能源、钢铁等全市支柱产业,分析其涉案的性质与特点,走进企业工厂,了解其司法需求,为其提供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司法服务。当然能动司法还要求法院学会提前介入,将矛盾压缩在萌芽状态,将风险控制在第一线。法院可以根据案后的分析与研判,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系数、法律漏洞等以司法建议、案后回访的形式案后介入,消除企业运行的司法风险,促进我市支柱产业的健康、科学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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