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男子以收路费为由敲诈做木材生意人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10:52:36


     本网讯(肖福林)   在“带头大哥”的组织召集下,两男子结伙以收路费为由敲诈两位木材老板近2万元。2012年11月23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均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中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冷良波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2月1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件,并将择期宣判。

  2012年3月31日,被害人曹某与其姐夫黄某无证运输2.08立方米木材从大余县左拔镇鸡公窝往黄龙镇行驶。途中同案犯付方中打电话给黄某,以曹、黄二人经过其维修的鸡公窝公路未向其打招呼为由,要曹、黄把车开到县城处理。当日19时许,曹某装运的木材和车辆在黄龙大合口因无证运输被大余县青龙镇林业派出所扣押。付方中得知后,驾车搭载本案被告人叶中平、冷良波来到青龙林业派出所门口,期间叶中平以挽起袖子和拿出砍刀等威胁手段强行令曹某写了一张18000元的欠条,并在次日上午曹某和黄某将上述18000元交给了付方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中平、冷良波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叶中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冷良波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叶中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因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叶中平和冷良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7日受理了该上诉案件,并将择期宣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