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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狱友合伙盗牛 刚出牢房又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1-14 09:35:37
本网讯(莫秀云 韦金璇)
2012年12月13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克、覃某和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令人惊讶的是两名被告人竟是狱友,离上次出狱时间分别为4个月、13个月,出狱不久后的两人不思悔改,结伙作案,再次进入了班房。
被告人黄某克,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17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5月2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覃某和,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16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5月2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克、覃某和窜到马坪乡那恩村覃某连家,将覃某连关在自家牛栏内的两头水牛盗走,后将盗得的水牛卖出,获赃款人民币3500元,两人予以平分。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覃某连被盗的两头水牛价值人民币7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克在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作案4起盗窃他人耕牛6头,价值共计232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克、覃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克、覃某和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的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克、覃某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克多次盗窃耕牛,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克、覃某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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