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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二轮摩托车 男子获刑一年多罚金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3-01-11 08:50:48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被告人梁大术坏事做尽,终于走上了不归路。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梁大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大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10时许,覃上叠(另案处理)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弯龙红砖厂附近的公路旁,盗窃被害人韦宝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覃上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该车为赃车的被告人梁大术。2012年9月14日,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被盗车辆并已发还已被害人韦宝边。2012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梁大术伙同覃上叠窜至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04街鸿兴不锈钢店门前花带处,共同盗窃被害人梁本西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该车为赃车的被告人梁难,2012年9月14日,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被盗车辆并已发还已被害人梁本西。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证明、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购车发票,被害人韦宝边、梁本西的陈述,证人梁洪、覃上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大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梁大术、梁进难明知是赃车仍予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大术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梁进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大术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大术盗窃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400元,盗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梁大术、梁进难收购赃物价值的分别为人民币1400元、2400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大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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