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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引争议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发布时间:2013-02-26 09:16:43
本网讯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施救费,双方遂引发争议,2月18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和艳民保险赔偿金共计191444.02元。
和艳民拥有一辆大型货车,并分别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司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2年9月28日,原告雇佣司机杨占丰持合法驾驶证驾驶该车载刘麦收从内蒙古东胜市到河北邯郸,行至长原线55KM+100M处,因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驶出路外,撞于路外山崖上,造成杨占丰、刘收受伤,车辆损坏及所载货物部分损失的交通事故。和艳民为施救其车辆在山西省五台县支付施救费计1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交纳了保费,被告应依约在发生事故后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车辆于2012年9月28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车辆损坏、司机及乘车人受伤,故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在车上人员(司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司乘人员损失。被告辩称,施救费缺乏必要的合理性且过高。法院认为原告所支付的施救费19900元,该费用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客观存在且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保险公司应予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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