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原被告货物质量引争议 法官耐心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03-04 14:49:04


     本网讯(周剑)   3月1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耐心调解,解决了一起久拖未决的货物质量争议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罗西金是从事抛盘加工业务的,自2011年开始将制作的抛盘卖给被告金力饰品有限公司。到2012年金力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共30000元,当时金力公司无现钱支付货款,故出具了欠条一份。买卖抛盘一般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抛盘作为押金,故原、被告在2012年以后的交易中约定欠条上的30000元作为押金。后原告多次催讨这笔货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最后两次提供的货物抛盘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被告通知过原告抛盘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因在外地故无法赶回处理该问题。因此被告不同意全额支付30000元货款;另外被告主张这欠条上的30000元其实是原、被告双方抛盘买卖的押金。由此引发了双方当事人激烈的争议。经过法庭审理调查,总结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原告最后两次提供的抛盘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抛盘数量是多少;二是欠条上的30000元是否属于押金性质。由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金力饰品有限公司未能够提供存在质量问题抛盘的相关证据,对于欠条上的30000元的性质也不应该认定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其一被告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二即使是起到履行保证金的作用,但是数额远超担保法及合同法关于定金数额的标准,因此对于欠条上的30000元性质还是应该认定为被告拖欠的货款。但是原告提供的抛盘实际上确有一定的问题,也给被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在法庭主持和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此款当场支付。就这样,一个本来双方当事人争的面红耳赤的问题,在法院调解下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有了一个双方当事人都较为满意的结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