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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赠房给少妻 离婚后被踢出门
发布时间:2013-04-03 16:46:19


     本网讯(通讯员 兰钰烨 黄智文)   年逾古稀的张守贵遇到了三十多岁的王静,两人相处不到2个月便结婚。为讨娇妻欢心,张守贵把名下一套房子赠与妻子,却没曾想,不到1年两人便分道扬镳。为了要回赠与的房产,张守贵把王静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守贵的诉讼请求。

    张守贵今年73岁,王静今年39岁。2011年,张守贵经人介绍认识了王静,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堕入了热恋当中,2个月不到的时间便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老来得娇妻,让张守贵欣喜不已,登记的第二天,他便与王静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张守贵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城县某处面积为55平方米的房子的全部产权份额无偿赠送给王静个人所有,该赠与无任何附加条件。很快,两人便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将房子所有权人由张守贵变更为王静单独所有。

    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7月,王静因张守贵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于2012年8月自愿离婚。离婚后王静要求张守贵搬离两人居住的房子,张守贵与前妻商量未果,遂把前妻告上法庭,索要自己赠送的房产。

    王静答辩称,房屋已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张守贵索要房子属于无理取闹。

    一审法院认为:张守贵与王静在婚姻存续期间,翁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的、不附任何条件的给予王静,王静已经接受,而双方到房屋管理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财产的权利转移已经发生转移,由此可见,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赠与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张守贵的诉讼请求。

    张守贵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诉称,自己当初把房子赠与给妻子;要求她结婚到终生,照顾终生,而不是短暂一年两年。王静没有返还房产给自己,将造成自己无房子居住,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没有充分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离婚后,自己没有房子居住,严重影响生活,精神上巨大的伤害,依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5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守贵将其房产赠与王静,不仅签订了《赠与合同》且经过公证,还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赠与关系的依法成立。张守贵未能举证证实自己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行为,其诉称的“无居所,严重影响生活,精神上巨大的伤害”,既不是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不符,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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